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求、授意或暗示对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受贿的一种形式,其法律界定与处罚是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一环。
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此外,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措施
对于斡旋受贿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至第391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
- 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 - 降级、撤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 开除公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 刑事处罚: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除了行政处分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有期徒刑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斡旋受贿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旨在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结论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界定和处罚体现了我国对于反腐败斗争的决心。通过明确法律界限,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构建廉洁政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