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回顾:87个游戏账号引发的继承之争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
原告陈女士在独子古先生病逝后,成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古先生之父已故,其女自愿放弃继承)。古先生生前十余年间在某游戏平台实名注册了87个游戏账号,投入了大量时间与金钱,账号内积累了高等级装备、稀有道具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陈女士为补贴生活,要求游戏公司配合将上述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
然而,游戏公司以《用户协议》为由予以拒绝,主张:第一,账号及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第二,游戏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依据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归游戏公司,但用户对账号及其项下虚拟物品、衍生数据享有的使用权,是以财产利益为核心的合法权益,具有可继承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陈女士继承,并判令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 法律解析:虚拟财产为何能够被继承?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平台《用户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不可转让/继承”时,用户的数字资产是否仍可作为遗产处理?
1.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游戏账号虽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但其背后凝结了用户的时间投入、资金投入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具备财产属性,理应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2. “使用权”同样具有可继承性
本案中,法院并未直接认定用户对账号享有“所有权”,而是精准地将继承客体界定为“使用权”。这一裁判思路既尊重了平台基于运营需要对账号底层数据保留的所有权安排,又充分保障了用户基于长期投入所形成的财产性权益。该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如名誉权、肖像权等),因此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3. 格式条款不得排除用户主要权利
游戏公司援引的《用户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平台以“账号归公司所有”为由一概否定用户的继承权,实质上排除了用户对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处分权,在司法审查中难以获得支持。
三、 实务指引:数字遗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数字化生活的深入,微信账号、游戏账号、短视频账号、网盘资料等数字资产的继承需求日益增长。结合本案裁判要旨,我们提示如下:
1. 及时固定数字资产证据
亲属去世后,继承人应第一时间对逝者的数字资产进行梳理和证据保全,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列表、充值记录、交易流水、账号等级及装备截图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因账号被盗、数据清除等原因导致举证困难。
2. 区分“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并非所有数字账号均可继承。对于强人身属性的账号(如绑定个人身份信息的社交账号、涉及隐私通信的内容),平台基于合规和用户隐私保护的限制可能获得支持;而对于以财产价值为核心的账号(如游戏账号、电商店铺、自媒体收益账号等),其财产性权益的继承主张更容易得到司法认可。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着重阐明账号的财产价值。
3. 关注平台规则但不盲从格式条款
部分互联网平台已推出“数字遗产”相关功能(如指定遗产联系人、账号传承机制等),建议用户生前主动了解并设置。若平台以格式条款拒绝配合继承,继承人不必当然接受,可依据《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保护和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4. 提前规划,减少身后纠纷
建议公众增强数字资产规划意识,可通过遗嘱、书面清单等方式,对重要数字资产的归属、密码保管、继承意愿等作出明确安排。对于高价值数字资产,还可考虑通过家族信托、保险等工具进行综合规划,避免身后因权属不清引发家庭矛盾或与平台的法律纠纷。
四、 结语
“母亲继承亡子游戏账号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一位失独母亲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司法对数字时代财产权利形态变化的积极回应。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虚拟财产并不“虚”,用户在数字世界中付出的心血与投入,同样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提醒广大网友:在享受数字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应关注自身数字资产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让每一份数字财富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