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实施了可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驾驶员本人构成威胁,更严重的是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通常被称为“飙车”,是指在道路上进行高速行驶、相互追赶、竞速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超速、闯红灯、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在我国,这一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醉酒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操控能力,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三、吸毒后驾驶
吸毒后驾驶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品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导致驾驶者出现幻觉、焦虑、兴奋过度等症状,严重影响驾驶安全。
四、严重超载
严重超载是指车辆装载超过规定重量的行为。车辆超载会增加制动距离,降低车辆稳定性,特别是在转弯时容易侧翻,同时也会加速轮胎磨损,增加爆胎风险,从而威胁到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五、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长时间连续驾驶而感到极度疲倦的状态下继续驾驶的行为。疲劳驾驶会导致注意力下降、反应迟缓等问题,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是一种逃避法律监管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与其它违法行为如酒驾、毒驾等相伴随,增加了交通管理难度,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上述六种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