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它是指自然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扶养人承担起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在其去世后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扶养人的约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显著的法律特征:
一、双务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有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责任;另一方面,遗赠人承诺在其死亡后将遗产赠予扶养人。这种双务性确保了双方的利益平衡,使得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二、有偿性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行为,它是以扶养人为获取遗赠人的遗产作为对价,来承担遗赠人生前生养死葬义务的。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有偿性的特点,这使得协议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增加了协议的约束力。
三、互为条件性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扶养人必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获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同样,遗赠人也必须在生前确定好自己的遗产处置方式,并将其遗嘱意愿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这种互为条件的关系强化了协议的执行力。
四、特定性
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遗产必须是遗赠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且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指定具体的遗产范围。此外,扶养人也应是遗赠人指定的特定对象,而非泛指的社会公众。这种特定性有助于防止遗产纠纷的发生,保障协议的顺利实施。
五、优先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意味着,如果遗赠人同时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以及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扶养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将优先于其他继承人获得。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遗产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如孤寡老人)生活保障的关注,同时也通过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有效地维护了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