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部分。此罪名主要针对那些非法制作、销售或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下面将从犯罪构成、法律认定以及处罚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犯罪构成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主体包括一般公民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等;单位主体则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管理制度。
4.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擅自制造、购买、出售等。
二、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若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处罚措施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除了上述的刑事处罚外,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比如需要赔偿因虚假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此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也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