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务管理机制不断优化。然而,在税收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一、罪名概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本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其中,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对于多次实施虚开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虚开的税款数额处罚。
四、预防与惩治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除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外,还应强化税务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税务培训,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同时,也需要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