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朱某、李某凤、周某、周某兵、李某、邓某、甲责任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朱某系王某之母,周某兵是周某之父,李某是周某之母。2021年2月2日6时46分许,被告王某(16岁)驾驶小型轿车,与顺行窦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窦某及三轮车乘员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窦某、张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82072.24元。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医疗费82072.24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甲责任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本案被告李某,邓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该车,被告王某及被告周某又从被告邓某处租赁。
【案件焦点】
1.未成年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及承担;2.交强险是否应足额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失均应予赔偿。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据此,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均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予以认可。综上,原告的损失确认为:医疗费82072.24元。
被告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达到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告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明知王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一起从被告邓某处租赁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相应的责任,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周某兵、李某作为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之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某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负有审核租赁人主体资格的责任,其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被告王某、周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将车租给该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承担的比例为5:5。
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甲责任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及法定性的保险,最大程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甲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因被告王某无证驾驶交强险拒赔的答辩意见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甲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758元;因被告王某系逃逸,故被告乙财产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对于剩余的医疗费损失64314.24元,应由被告朱某、周某兵、李某赔偿32157.12元,被告邓某赔偿32157.12元;被告李某凤系车辆所有权人,其将车辆放在汽车租赁公司供他人租赁,其对该转租情况并不知情,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过错责任,故被告李某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失共计人民币17758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朱某、周某兵、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2157.12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2157.12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事故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周某兵、李某应承担监护责任;事故车辆出租人邓某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达到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告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明知王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一起从被告邓某处租赁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相应的责任,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周某兵、李某作为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之损失。
2.事故车辆租赁公司出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从以下两点进行理解把握:
第一,借用或租赁他人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作为最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使用人不仅是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主体,也是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主体。
第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来说,如果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自己的车辆是报废车或者车辆存在刹车装置不全等故障仍然将车借给或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此加重事故后果。故所有人、管理人作为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其应当确保出借或出租的车辆系合格的车辆,如果因为车辆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车辆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存在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其使用,其中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一般包括饮酒、吸毒或患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等情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因此,如果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超过有效期或者未取得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就不得驾驶相应车辆,否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可能给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情况依然租赁、出借给该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身体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许该人驾驶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邓某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负有审核租赁人主体资格的责任,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王某、周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将车租给该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王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事故车辆交强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及法定性的保险,最大程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乙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因被告王某无证驾驶交强险拒赔的答辩意见不应支持。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借用他人的车辆,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未成年人监护人更是要尽到监护责任,家校合力加强管理教育,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出借人在出借、出租车辆时,也应当把安全的车辆借给合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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