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3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孙某
被告(上诉人):某中学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中学高中2020级的一名学生。2019年9月23日,班主任龚老师在教室外面巡查时发现班上有部分学生上课时打瞌睡、英语课听写时翻书的行为后,在第四节晚自习时到教室,要求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起立,并要求违纪学生第二天早上在学校操场接受罚跑10圈左右(未违纪学生不要求晨跑)。2019年9月24日7时许,孙某在某中学操场和其他同学接受班主任龚老师罚跑过程中,突然倒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被同学发现后,经班主任龚老师和其他学生采取简单急救措施后,被送到卫生院急救。当日上午,孙某转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心跳呼吸停止原因待查:心源性?神经源性?其他?2.心肺复苏术后综合征。3.酸碱平衡失调。2019年9月25日,孙某转入另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综合征;2.心律失常;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住院治疗91天后转院,共计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之后,孙某相继先后转入多家医院等住院治疗。
之后,孙某的伤病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康复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孙某目前情况与晨跑运动存在因果关系,晨跑运动参与度约为50%;2.孙某目前属一级伤残;3.孙某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以2人认定为宜;4.孙某康复治疗需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中学申请对孙某受伤与晨跑有无因果关系、晨跑运动参与度、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经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据提供资料,理论上不排除晨跑诱发孙某心脏呼吸骤停。但其法理上的参与程度,不属于法医鉴定范畴。2.孙某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属一级伤残。3.孙某需要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人数以1人认定为宜。4.孙某出院后所需康复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认定为宜……
【案件焦点】
1.某中学的龚老师对孙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2.关于孙某受伤,某中学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受伤系学校班主任龚老师变相体罚学生即罚跑所致,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龚老师要求违纪学生早上在操场罚跑10圈左右,该晨跑对象相对特定,且对晨跑圈数作了一定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该晨跑具有变相体罚学生的性质,案涉伤害事故发生前后该班级均未进行晨跑。虽然要求违纪学生参与晨跑具有达到教育、惩戒和锻炼身体以提升学习精神状态的目的,但需以不损害学生身体健康为前提。要求接受罚跑10圈左右并非对每位参加罚跑的学生来说都是适量的运动,基于长跑运动的长度和强度特性,过量运动将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学生服从班主任老师的管理参加晨跑即接受罚跑,老师对学生则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应当在跑步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提醒,充分了解并考虑学生身体差异及承受能力,采取科学、合理、适度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学生因过量或者不适当的运动造成身体损害。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某中学存在通过罚跑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某在伤害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即使受害人孙某患有特定疾病或存在特异体质,但该疾病并非必然向着与侵权损害的相同方向发展,若孙某不参与罚跑即晨跑运动,完全可能正常生活。故综合认定涉案罚跑即晨跑运动与孙某的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对涉案伤害事故的发生,某中学和孙某各承担50%的责任。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某中学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0多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教育惩戒不能转变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明确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区别,有利于学校和老师正确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行为。教育惩戒是教育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是违法行为,教师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育惩戒不是单纯的惩罚,只为造成痛苦的教育惩戒是没有意义的,不能以损害学生身体或心理健康为目的。若教育惩戒不能合理、适度,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没有考虑特定学生的具体情况,可能就会造成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教育惩戒措施转变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二、教育机构若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将根据教育机构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班主任龚老师发现该班的部分学生上课时打瞌睡、英语课听写时翻书的情况后,要求违纪学生第二天早上到其学校操场罚跑10圈左右。虽然班主任对孙某在内的部分学生罚跑的目的并非使学生受到伤害,而是帮助学生提升精神,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好成绩,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不能改变该罚跑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且其罚跑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孙某的损害后果,与孙某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让多名学生都罚跑10圈左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学生或许不能跑10圈左右的具体情况,因此某中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合理合法、适度有效等原则,不能把教育惩戒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行为中的常态行为,但教育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教育规律,根据学生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特殊性等选择最佳教育惩戒方式,让学生更好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多名学生实施同等普遍教育惩戒时,注意不能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个别学生的特殊情况,防止因个别学生接受不了该教育惩戒而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实施教育惩戒前应当采用正面教育引导方式,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加强关注被教育惩戒学生的情绪和状态,加强心理疏导,避免发生意外。一方面,教育机构要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达到育人的效果,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确保学校和老师实施教育惩戒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常理和教育规律,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达到应有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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