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74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青
被告(上诉人):陈某花
被告:张某生
【基本案情】
张某生系为客户提供房产及金融一站式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在得知林某青出售名下房产后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青提出借款要求。先后向林某青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就利息及借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债务到期后,张某生仅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仍欠本金1642993.2元及其利息未支付。
陈某花与张某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张某生、陈某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林某青要求陈某花共同承担债务。林某青在向张某生催讨欠款过程中两次致电陈某花,在陈某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通话内容予以录音。根据录音内容显示,陈某花在第一次录音中表明:“我现在要是能借到钱,我就借钱还给你”“我就是想办法尽快卖房子”“我今年确实因为这件事情,这日子过不下去了,然后呢我就不能去放弃,仍要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肯定的。”
在第二次录音中表示:“我知道,没有错呀,我要跟他一起承担”“我现在这套房子在卖,但是卖出去才有现金”“但是要有钱,这么多钱我们也没有,我们要去赚钱”“你觉得上千万元的房子好卖吗?不好卖。”
张某生与陈某花于2012年3月15日离婚,于2016年8月2日复婚。2012年4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某巷3004室房产办理产权登记至陈某花名下。2021年1月25日,林某青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张某生、陈某花名下价值173万元的财产。思明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林某青支付保全费5000元。
【案件焦点】
录音证据能否作为认定配偶方构成事后追认夫妻共债的证据。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青与张某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张某生应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涉案两笔借款发生在张某生与陈某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某花与林某青的两段通话录音中,陈某花在林某青提到涉案两笔借款后表示知晓降息一事,明显对张某生与林某青的涉案两笔借款知情,并一再向林某青表示愿意还钱,“在卖房子”“要一起承担”,结合涉案借款的还款有部分来自陈某花账户的事实,应认定陈某花对涉案借款具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应为张某生、陈某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花应对张某生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偿还借款本金1460367.98元,2020年11月、12月利息29555.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146036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返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林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依据。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录音证据能否作为夫妻共债的认定依据是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疑难问题。录音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范畴,因具有难核实、易篡改、意思表示难以准确界定等属性,故而较难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两笔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虽配偶方名下银行卡曾向债权人名下银行卡转账三笔款项,但仅凭该事实并不能推断配偶方对涉案债务知情从而构成事后追认,债权人与配偶方的录音能否采信对于认定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录音具备形式上的证据能力
录音证据应当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首先,录音完整且未被篡改。如当事人对录音完整性或是否篡改提出异议,应当通过鉴定方式排除此种可能性。其次,录音中配偶方与债权人的身份可以确定。如果录音中与债权人对话方非为配偶一方,则该方所作陈述及承诺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也将导致录音不具备可采性。本案中陈某花对林某青提供的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通话双方的身份不持疑义,林某青亦当庭出示存储该两份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陈某花也未就录音完整性或是否被篡改提出异议。最后,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中并未涉及个人隐私,也非采取胁迫、欺诈等方式获取,未经过对方许可并非排除录音证据能力的合理事由。
二、配偶方意思表示清晰具体明确
确定录音具备证据资格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证明力。在整理、分析录音中债权人与配偶方对话内容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对录音证明力大小的内心确信:首先,债务指向清晰明确。如果可以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仅存在一笔借款,当无录音中谈论的债务是否清晰之疑虑。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多笔借款,配偶方表示知情并同意共同承担的借款范围则需仔细辨别。本案录音中对话发生时出借人林某青与借款人张某生之间存在两笔借款,录音中林某青告知陈某花73万元借款于12月30日已到期,要求张某生归还,如果归还73万元,另外100万元借款可以考虑延期,不然就要将173万元全部拿回来,同时提到张某生遇到问题后林某青给予降息一事,陈某花对林某青提到的两笔债务均表示知情,未提异议,足以认定陈某花知悉的债务范围包括涉案两笔借款。其次,配偶方作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且不附加条件。林某青告知陈某花两笔借款的情况后,陈某花即表示知情,“我现在要是能借到钱,我就借钱还给你”“我要跟他一起承担”,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虽然陈某花提及“我就是想办法尽快卖房子”,但并未以实际出售房产为条件,也未将共同承担债务的范围限定在售房款范围内。夫妻是特殊的身份关系,相互之间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录音中只要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事宜知情且对出借人共同承担借款的要求未提异议,即可认定构成对借款的事后追认。在不具备此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债务加入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最后,多段录音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林某青提交了两份与陈某花的录音,两份录音中陈某花均对同意以卖房等方式共同承担林某青提及的两笔借款,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足以共同证明陈某花构成对夫妻共债的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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