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22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某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某医院,某医院于2000年10月23日被批准成立。2002年6月,根据城市规划局出具的《某医院总体规划平面图》,某医院开始拟建污水处理用房、“太平间”等医院设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楼盘一期从2017年11月开始动工,2021年5月竣工验收。
据平面图纸以及现场勘查,某医院污水处理用房、“太平间”所处位置现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一期毗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太平间”设置在仅邻其建设的居民楼十米的位置,违反了公序良俗,构成相邻侵权关系,请求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太平间”进行遗体暴露运输、棺木露天摆放及祭奠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毗邻某小区一期的平房设置“太平间”。
【案件焦点】
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设置“太平间”的行为是否侵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购房者的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据本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关于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关项目的复函》以及《某医院总体规划平面图》等文件显示,某医院于2000年被批准设置、于2002年拟建污水处理用房、“太平间”等医院设施,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涉案楼盘从2017年11月才开始动工,亦即某医院建设在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动工在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楼盘时必然已经知道该楼盘临近医院,亦必然知晓因临近污水处理用房、“太平间”位置兴建商品房而致可能影响景观美态与销售情况。且从更宏观的社会公益角度而言,生老病死是任何自然人的必经过程,进入该医院治疗的病人是全社会的不特定人,医院进行遗体停放、死者家属在医院范围内抬运遗体和祭拜,也均系在该医院范围内,该等行为也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此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太平间”的建设属于违章建筑、其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需整改或拆除,亦应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太平间”进行遗体暴露运输、棺木露天摆放及祭奠的行为、更改太平间位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品房建设的区域不断渗透向城市郊区脉络,一些原本“地处偏僻”的“太平间”或公墓都忽然与商品房“对峙”,由此引发此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中,如何合理界定相邻关系中的个人或集体权利界限成为审判焦点。
相邻关系是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之间确立一条合理的平衡线,而划定、确立该平衡线的法律技术需通过容忍义务完成。从物权法演进至民法典时代,相邻关系法律规制的内容变化不大,对于容忍义务的规定更是一直处于宏观有余、具体不足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我们不能直接推导出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设置“太平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已然超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购房者所应容忍的义务。为此,我们应着重比较双方法益、分析行为性质。
首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楼盘的某小区一期毗邻被告医院的“太平间”,对于购买面向该“太平间”的部分商品房的购房者而言,确实可能产生一定的心理不适,即该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或部分购房者的安宁权,损害了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其次,某医院进行遗体停放、死者家属在医院范围内抬运遗体和祭拜是处理自然人死亡的常规步骤,也并不违反我国的风俗习惯,且尽管某医院、某医院有限公司都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但该医院接收的病人是全社会的不特定人,其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即该医院建设、使用“太平间”是基于社会公益的合理行为。所以,本案一方是个人或集体权利,另一方是基于社会公益的合理行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及其容忍义务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但是裁判时应综合衡量、顾全大局,个人或集体权利应在一定程度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集体权利界限不应逾越入侵社会公共利益,商品房的开发商、购房者对于楼盘附近的“太平间”、公墓应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尤其是医院“太平间”或公墓建设在前、商品房建设在后之时更应如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商品房建设在前、医院“太平间”或公墓建设在后,裁判时则还应考虑毗邻距离、行政审批程序以及医院“太平间”或公墓设立的必要性、紧迫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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