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4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8月1日15时许,在某大学图书馆古籍书库内,利用为该书库装修的机会,窃取馆内收藏的唐人写经卷轴壹卷,后经文物进出境鉴定所鉴定评估为一级文物。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将涉案文物归还被害单位。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1.被告人实施盗窃时主观上并未认识到所盗文物为一级文物,是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从而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2.按照文物等级,本案应属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但是被害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免刑。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涉案卷轴的存放地点、安防措施、书籍存放方式等方面均与其他书库不同,可以从外观上明确该书库所藏书籍性质。罗某在盗窃之前曾将涉案卷轴从存放的羽毛球筒中取出并查看,其对涉案文物外观和材质是有直观认知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罗某对所盗窃物品系古籍或文物具有明知。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文物已返还被害单位,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系初犯,在被抓获前主动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39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罗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后语】
一、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价值有明确认知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对文物价值没有鉴别能力,无法认识到自己盗窃的是国家一级文物,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盗窃罪惩罚的是非经占有人同意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达到认识到自己是在窃取他人财物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财物价值有明确的认知。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高校图书馆古籍存放库施工期间,偶然发现了涉案经卷,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以认识到存放在此的书卷系区别于一般书籍的文物,超出其认知范围的仅是文物的等级及价值。在其认识到所盗物品是文物的情况下,对于该文物可能为珍贵文物,是具备认知可能性的,即使文物的实际价值超出了其预料,其对这种超出预料的价值的占有也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其主观上具备盗窃的犯罪故意。
二、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主动归还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灭失
虽然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该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但是被告人在得知被害单位报案后,通过他人将被盗文物归还,而且并未造成文物毁损。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在文物丢失的数日,处于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状态,但随着被告人将文物返还,这种损害状态消失,实际上未发生财物损毁的后果。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主动归还行为,也促进了案件的快速侦破。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物犯罪司法解释①的精神,从刑罚效果上看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可以引导此类案件的行为人主动归还赃物,减免财物损失。
2.被告人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被害单位对涉案文物并未专门进行封闭保存,且在文物库有外部人员装修施工的情况下,仅将卷轴用羽毛球桶包装并存放在未上锁的书柜里,并未有专人看管。被告人基于其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水平仅可认识到所盗物品为文物,而无法判断该文物是一级文物或是普通文物,不够严谨的存放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文物价值的判断。其并非基于实施盗窃一级文物的故意,而是基于对盗窃文物的盖然性认识而实施了盗窃行为。这区别于能够认识到一级文物而实施的盗窃,其主观恶性更弱。
(3)被害人认罪悔罪,再犯可能小
本案被告人无前科,系偶然发现了涉案文物,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属偶犯,其主观恶性弱于有前科劣迹、预谋实施盗窃的情况。从事发后表现上看,被告人通过他人悄悄将文物放归原处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修正。即使其归还的动机可能出于对刑事责任的害怕和逃避,仍能反映其对犯罪行为有忏悔和弥补心态。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亦能反映其悔罪态度。本案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是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且已经被长时间羁押,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案对被告人定罪免刑的处理方式,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体现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在生活的漫漫征途中,刑事案件就像隐藏在暗处的陷阱,稍有不慎便会深陷其中,万劫不复。也许只是一次酒后的冲动,挥出的拳头让他人受伤,也让自己沦为阶下囚,从此失去自由,错过孩子的成长、父母的衰老;也许是被利益蒙蔽双眼,参与经济诈骗,以为能轻松获利,却不知每一笔不义之财都在给自己编织牢笼,最终财富化为泡影,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哪怕是出于朋友义气,在不经意间参与了违法活动,也足以让自己的人生轨迹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曾经的安稳生活被彻底打破。
当刑事案件的风暴突然来袭,让你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团队是你最坚实的依靠。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精湛、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我们深入研究每一条法律法规,善于在复杂的案件中寻找突破口。从案件的初步分析到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从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到在法庭上的精彩辩论,我们将全力以赴,为你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如果你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不要犹豫,立即联系我们,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你保驾护航,帮你摆脱困境,重拾生活的希望。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