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核1550128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卢某从安徽省泗县老家到江苏省南通市务工,后在当地帮助其姑妈卢某艳(被害人,殁年40岁)、姑父荀某庄(被害人,殁年40岁)做生意,经常帮助或随同卢某艳办理银行转账等业务,知晓卢某艳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密码及资金等情况。卢某因赌博欠债、经济拮据,产生杀害荀某庄、卢某艳以占有二人财物之念。自2016年3月以来,卢某先后上网查询并购买了河豚毒素、汞溶液、毒鼠药、迷药、4升瓶装高纯一氧化碳和氧气面罩等物品,并查询一氧化碳致人死亡含量等信息。同年6月7日14时许,卢某驾驶苏FA×x××轿车搭载荀某庄、卢某艳从南通市前往张家港市看货,晚饭后返回某村住处。途中,卢某利用荀某庄、卢某艳熟睡之机,在汽车内排放一氧化碳,自己戴上氧气面罩吸氧避免中毒,致荀某庄、卢某艳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次日1时52分至5时59分,卢某用卢某艳的手机从卢某艳支付宝、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转账8万元至其名下金融账户,后取现4万元。
原告荀某彬、刘某英系被害人荀某庄父母,原告荀某雨等三人系被害人荀某庄、卢某艳的子女。荀某庄、卢某艳送医抢救分别用去医疗费1501.2元、1162.63元,原告人为处理二被害人后事,发生一定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1.行为人为抢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2.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汽车内排放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卢某预谋图财害命,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两人死亡,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卢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某犯罪所得人民币8万元及被害人卢某艳的手机一只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荀某庄死亡经济损失人民币45101.2元、因卢某艳死亡经济损失人民币44762.63元。
卢某上诉称其没有杀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汽车内排放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卢某杀人手段极为隐蔽、事后极力掩盖事实逃避侦查,动机极其卑劣,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卢某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江苏高院(2018)苏刑终34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人卢某故意杀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在于定罪及量刑,是构成抢劫罪一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两罪,能否适用死刑。
关于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本案的关键在于通过对证据审查判断,认定被告人犯罪目的是劫财还是害命。犯罪动机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查明犯罪动机对确定犯罪目的意义重大。本案中,卢某有图财的现实动机。案发前卢某经济拮据,其与妻子顾某贺二人名下仅有存款9000余元,除维持一家五口人的日常生活外,卢某每月尚需归还1400余元车贷,并欠杨某超等赌债3万余元,杨某超为索要赌债于2016年3月打了卢某。为归还赌债,卢某曾于2015年10月某日盗窃被害人布料并变卖。因为被害人卢某艳对卢某非常信任,卢某知晓卢某艳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密码、手机开通有短信通知以及卡内有大量流动资金等情况。卢某对犯罪动机亦曾有过明确供述,即为了钱,卢某艳卡上有五六十万元现金,其知道卢某艳银行卡密码,具体经办平时和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所以其想“黑了”这些钱。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卢某杀人的动机就是图财,目的就是占有被害人财产,故构成抢劫罪。
关于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卢某经过深思熟虑,精心准备作案工具,设计好隐蔽的作案手段。卢某系卫校毕业,曾学过医学化学专业课程,对一氧化碳中毒等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故选择了一氧化碳毒杀的手段,并在网上查询并使用虚假姓名、冒用附近某公司地址购买了1瓶4升装高纯一氧化碳、氧气面罩、河豚毒素等有毒物质、工具,网上搜索了解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的致死含量等信息。案发前两天卢某将一氧化碳、氧气袋等放到车上,伺机作案。结合全案其他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可以确认卢某精心选择了极为隐蔽的作案手段,做了充分准备。卢某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且并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应对其适用死刑。
综上分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杀害被害人并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卢某预谋抢劫,精心准备,在抢劫过程中杀死二人,并伪造中毒事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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