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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某某交通肇事案

    离婚的父母对另一方侵害子女时的赔偿请求权及赔偿额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刑终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田某甲与白某某原为夫妻,2018年12月离婚,婚生女田某乙随白某某生活。

      

      2020年8月14日下午,白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田某乙在某通村水泥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驾车冲出道路外翻下道路外坎,造成田某乙死亡(殁年8岁)、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白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请求追究白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田某甲请求判令白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6604元。

      

      【案件焦点】

      

      1.田某甲诉请判令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否支持;2.白某某是否应向田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白某某的犯罪行为给田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田某乙随白某某居住生活时间较长,对田某甲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判处。该院作出(2020)湘3130刑初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白某某赔偿田某甲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田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甲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判决白某某赔偿5万元数额明显过低,且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

      

      白某某上诉提出:(1)死者田某乙虽然是田某甲的女儿,但也是白某某的女儿。田某甲不因田某乙死亡而对白某某享有赔偿请求权;(2)田某乙随白某某生活,一审判处白某某赔偿田某甲5万元不当。白某某的辩护人亦提出田某甲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甲对田某乙基于父女关系所享有身份属性的权益,不因田某甲与白某某离婚及事发时田某乙的监护人为白某某而丧失,故在田某乙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时,田某甲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本案侵权人白某某虽是田某乙的生母,田某甲基于对田某乙的亲权关系,仍具有对白某某提起赔偿请求的权利。侵权行为发生前田某乙随其母白某某生活,白某某作为抚养田某乙的监护人与作为侵权责任人的身份重合。田某甲虽具有向白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但白某某对田某乙基于母女关系也享有身份属性的权益。本案责任大小的划分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根据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定,应综合考虑被侵权人抚养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等。原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田某甲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父母一方不因为离婚而丧失对婚生子女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此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离婚而丧失,如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也不因离婚而丧失。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不仅仅是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害时,父母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本案中,田某甲与白某某虽然离婚,且婚生子女即被害人田某乙在二人离婚后跟随白某某生活,白某某也以“田某乙由其抚养”为由提出田某甲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田某甲与田某乙的父女关系并不因田某甲与白某某离婚而丧失,田某乙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时,田某甲作为田某乙的父亲有权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当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人系田某乙的监护人其母亲白某某,在侵权人与监护人身份竞合时,其他具有赔偿侵请求权利人是否还具有原告资格,也即本案中白某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显然,支持白某某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虽白某某在本案中监护人与侵权人身份竞合,其监护人的身份不能因此对抗其他赔偿请求权利人的原告资格。

      

      二、本类案件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侵权来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损失赔偿是根据侵权责任的大小而承担,本案中,田某乙的死亡系白某某交通肇事导致的,根据规定白某某应承担全部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对赔偿请求人应获得的赔偿直接按照损失总额根据人员均分即可。但本案如果简单地减扣白某某一半的份额,直接判决白某某向田某甲赔偿余下一半的损失,则有失公允。第一,白某某虽然负交通肇事的全部责任,但本案系过失犯罪,其并没有伤害或杀害田某乙的故意,其对田某乙的死亡并无主观恶意。第二,白某某与田某甲离婚后,田某乙随白某某生活,事实上在本案事发前白某某对田某乙投入的精力要更多,花费的金钱也相应更多,对于田某乙的死亡其自身也处于悲痛之中。第三,白某某与田某甲均以务农为主兼打零工,经济条件一般,田某乙生前在其就读的学校统一购买了一份人身伤害意外险,责任限额为五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本案的最终判决不是机械简单地进行责任划分,而是综合考量了白某某系过失犯罪、死者田某乙随白某某生活、白某某的经济情况,以及社会普通公众对判决接受等方面,依法酌情判决白某某承担5万元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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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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